监察官法草案(二审)修改建议及理由
2017年以来我市作为山西省试点单位在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中集累了许多探索性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人员可以使用的15项手段或措施表面上看比原纪委监察局是增加和加强了,但是与当时检察部门侦查职务犯罪所拥有的手段和措施相比是明显减少和弱化了。现行保障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法律规定又因监察部门既不属于行政部门又不属于司法部门而无法适用。这对依法打击查处各类职务犯罪腐败案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急需要通过《监察官法》予以完善和补充。下面我结合基层实践并参照《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就关于“进一步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完善监察职业保障手段和措施、配备制式服装和专用执法车辆”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草案第三条:建议增加“监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内容。(注:理由是应该通过法律对监察官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公职人员”建议改为“行使公权力人员”。(注:理由是依据监察法通过该法从法律上再次重申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人员)。
三、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议将:“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改为“对相关被监察人员或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注:通过法律再次重申监察部门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的对象不仅有监察人员还包括相关单位)。
四、草案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应增加第二款为:“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责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监察官标志 ……此处隐藏601个字……务处分或移送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监察官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察官调查取证等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对监察官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搜查、通辑、留置等紧急任务的专用车辆故意设置障碍的;
(四)有拒绝或阻碍监察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通过法律明确对拒绝、阻碍监察官执行职务的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约束和惩戒)
使用刑法妨害司法罪中规定的手段妨害监察官依法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参照妨害司法罪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因监察机关既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故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相关执法、司法保障条款无法适用,需要通过本法作参照执行的规定)。
第条监察官的制式服装和监察标志,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监察官的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为监察官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监察官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国家保障监察官的经费。监察官的工作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条监察官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安保、训练等设施;办公场所、留置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建议人:张国亮孝义市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
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