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待丈夫有外遇? 第一、不要去查看丈夫的短信。不管他有没有外遇,这都不要去看。第二、如果丈夫对我很好,我又没有离婚的打算,那个外遇对我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更不要去找那个女人,那会让自己失去自尊。第三、如果丈夫对我不好,那么我会离开他,既然两个人的缘分都尽了,他有没有外遇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第四、如果丈夫主动告诉我,他们彼此相爱,那么我会成全他们,毕竟这个年龄遇到一场真爱不容易。难道就那么心甘情愿地让位?一点不感到痛苦吗?不,我不这样认为。这是让自己从这痛苦中脱离出来的唯一理由,如果不这样做,痛苦的是三个人,不要在这痛苦中失去尊严,迷失自己,那样会更痛苦。长痛不如短痛,
生活中,我们常听女人抱怨那些离开他们的男人:我把一切给了他,我为他付出那么多,他怎么可以如此薄情?做为女人,我对女人的这种说法极不赞同。我觉得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相爱的时候,他们彼此互相吸引,互相欣赏,他们同呼吸,共命运,一起欢笑,一起痛苦,彼此的付出给对方带来了愉快。当他们的灵魂和身体真正的融合到一起的时候,那种美妙的感觉是两个人共鸣的,是一种共同的享受,你不能说这只是男人的快乐,也不能说这是女人的付出。男人并没有强迫女人去付出什么,女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女人自愿的,无需抱怨。当男人和女人的缘分已尽,彼此已无魅力可言的时候,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你只需说声珍重,道声再见,然后默默的走开,这样的男人和女人才是最可爱的。日后如果还能像朋友一样相处的,那就是爱的天使。反之,哭天抹泪,苦苦相求,大吵大闹,只能让自己失去尊严,事情并不会因为你的哭泣而发 ……此处隐藏3061个字……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生育一女。
2014 年初至2014 年6月期间,张先生与一史姓女子在某宾馆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有关部门以张先生通奸错误,给张先生处分后,张、王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进而发展到夫妻分居。2014年6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与王女士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14 年2月,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此案认为:《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史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
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对王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的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我们整理了以下相关范文:丈夫听说在计生委工作的妻子有外遇
女子怀疑丈夫有外遇 两次剪短其下体 获刑5年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有外遇妻子讨空床费 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妻子玩微信玩出外遇 丈夫索巨款被判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