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肉搜索”风行于网络,这种搜索方式通过人工智能参与、过滤搜索引擎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在谷歌信息世界,“人肉搜索”被界定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之所以被贴上“人肉”的标签,是因为它乃是在搜索引擎搜索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提纯搜索引擎经机器自动算法所获得的信息,参与搜索的网民之间的技术与道德或文化互动是人肉搜索区别于传统搜索方式的最大特色。这种互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收集效率,而且搜索及其结果也大多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人肉搜索的类型界分
最早有影响的“人肉搜索”案例是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美女照,并声称该美女是自己的女友。但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该美女其实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陈自瑶的部分资料以资佐证。随后,更多陈自瑶的资料被公布出来。在这一事件中,最初贴出陈自瑶的资料仅属论坛灌水而非人肉搜索,后期的发展才使得事件真正具有了公众互动参与、信息集中、影响强劲等“人肉搜索”的典型特点。第一次全面而深刻地让世人感受到网络人肉搜索的迅捷与威力的事件是2006年的虐猫事件。事件中,网友仅根据虐猫视频背景中的极少量信息,在不到六天的时间里就把参与虐猫事件的所有人员的详实资料一一挖出并予以公布。这次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因为这次事件之后,人肉搜索的主题摆脱了最 ……此处隐藏7241个字……,那么,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便成为更值得反思的事情。在公益型的人肉搜索中,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许多原本应当在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地借助人肉搜索这种民间手段来寻求帮助,这本身也说明了当前我国的制度建设仍任重而道远。毫无疑问,伦理考察为人肉搜索立法所提出的这种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很有意义,因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更多地强调主体性、自觉性,强调在这一权利主体义务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起相应的内部自律机制。没有这种自律机制,即便有足够的立法,法律的实践机制与实际效力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
对媒体来说,这种价值基础与标准同样重要,因为它不仅决定了媒体应当成为何种媒体,也决定了媒体应当行进的价值方向。与之相关的是,媒体应当为当代社会的人们提供何种价值指引,有关人肉搜索的立法精神也应当在这个框架中得到正确的解读与处置。从伦理的角度看,传媒立法公正与否,与其是否认同并内在地包含了一些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直接相关,这些基本的伦理价值及标准包括传媒自由、主体平等、内容真实、价值导向合理而健康等。当且仅当传媒立法内在地包含了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时,它才可能有利于建设公正有效的传媒运行秩序,并进而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看,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取消人肉搜索,也不仅在于约制人肉搜索;而是要通过立法着重培养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以法律手段保护正当的参与,并及时有效地惩治不合理的、违法的人肉行为。当然,反过来看,传媒立法还能为传媒伦理的某些价值及其实现提出合理且合法的限定,并为其规范功能提供相应的体制保障,这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针对人肉搜索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