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分级授权管理办法
为完善公园管理结构,强化公园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满足公园管理需要,根据公园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园领导之间的管理权限授权,以及由公园领导向各部门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园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园统一领导,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公园遵照民主集中、依法治园、科学治园三大原则进行公园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公园领导班子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标明授权时限。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园领导班子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园领导班子没有发出授权延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2)授权被撤销。(3)被授权部门被撤销。(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三条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1)公园领导班子、公园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定期向公园分管领导汇报行使授权权限实际情况。(2)公园领导班子、公园纪检监察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部门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呈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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