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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7 09:28:14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全文共2077字)

XX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就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标准的研究、制订,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工作;

(五)参与对公民、法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考评、达标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七)参与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任务;

(十)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第四条 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管理规定;< ……此处隐藏862个字……p>

(三)专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经市应急管理局研究予以解聘。

第五章专家费用与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和专家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专家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局职能科室、下设机构每年11月份向局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专家工作经费预算,局办公室按要求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请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收取被服务对象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用人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委办发〔XXXX〕XX号)、《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财发〔XXXX〕XX号)、《XX市财政局关于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的通知》(XX财行〔XXXX〕XX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咨询费视委派任务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天按500元(半天300元)标准执行,专家如执行特殊任务(应急救援、高风险现场勘察等)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咨询费可根据实际上浮计付,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或用人单位)和专家服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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