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江门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担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組长、副组长约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市(区)和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诚,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担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扫黑除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担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的;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和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和重点打击间题牵头单位发提醒函。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间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接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道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